一步了解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又分为狭义财产保险和广义财产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财产保险是指除了狭义财产保险外,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由于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涉及的标的不仅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即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履行时,界定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是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是否符合《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在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今天,法律不可能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都列举出来,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调整规范的合同。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
射悻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悻合同就是一种不等价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从保险车辆的个体上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具有偶然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而对于保险人所承保的所有车辆来说,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又是不可避免的,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合同。任何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法律行为,双方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互为联系、互为因果、相互对等。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获得保障的同时,必须支付保险费。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大多数格式合同都属于附和合同。
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客体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谓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依法设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前已述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而机动车辆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车辆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该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组成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内订明的条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的保险事项。保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保险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履行保险合同。
2.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投保人要求获得商业保险保障的申请书,也是保险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的书面文件。
3.保险单
保险单也叫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书。
4.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
5.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财产保险又分为狭义财产保险和广义财产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财产保险是指除了狭义财产保险外,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由于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涉及的标的不仅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即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履行时,界定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是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是否符合《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在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今天,法律不可能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都列举出来,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调整规范的合同。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
射悻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悻合同就是一种不等价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从保险车辆的个体上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具有偶然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而对于保险人所承保的所有车辆来说,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又是不可避免的,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合同。任何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法律行为,双方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互为联系、互为因果、相互对等。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获得保障的同时,必须支付保险费。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大多数格式合同都属于附和合同。
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客体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谓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依法设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
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前已述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而机动车辆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车辆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该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组成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内订明的条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的保险事项。保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保险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履行保险合同。
2.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投保人要求获得商业保险保障的申请书,也是保险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的书面文件。
3.保险单
保险单也叫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书。
4.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
5.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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