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双阳大队查获一名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26日晚,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民警在双阳区奢岭老街设卡查处酒驾,19时30分许,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吉AYXXX1号小型轿车行车异常,为查明情况,民警将该车拦截进行检查。果然,该车驾驶人于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民警立即控制于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于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后对于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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