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乌兹别克斯坦车灯认证有哪些要求吗?
车辆外部照明装置要求
照明和灯光信号设备应正常工作,并且其操作模式必须符合本技术规章的要求。N和O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使用由图1和图2规定。
图1 N和O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部分规定
备注:
1、M类车辆需要一个装置,可选一个装置和其他长度类别的车辆,不超过6米。所有类别车辆必须有两个装置,除M类外 且长度超过6米。
2、颜色要求不适用于车辆,在本技术规章实施之前发行的。
3、紧急警报是所有同时闪烁的转向指示器。
4、灯具的要求不适用于车辆,在本技术规章实施之前发行的。
5、N类车辆底盘和敞篷车(皮卡)除外。
6、与侧转向指示灯和侧转向灯结合使用。
7、在分组时,与后排尺寸组合或组合,轮廓灯,后雾灯或制动信号,或与后光反射装置部分共用发光表面。
8、后车牌照灯的数量应足以照亮整个车牌表面。
9、如果组装或有带尾灯的共同发光表面,后部轮廓灯,后防雾灯,刹车信号或红色侧面指示灯。
10、车宽超过2.1米的车辆必须使用。
11、 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车辆必须使用。
附加的可选光源要求
图2
备注: 紧急制动信号是所有同时闪烁的转向指示器和制动信号。
规定标准
1、拆除,改变灯光颜色,车辆设计中规定的照明装置的工作模式和位置,其他照明设备的附加安装;除表7和表8所列者外,不允许。在机动车辆上,已停产,允许用其他类型的车辆更换照明设备。
2、任何火焰都不应该闪烁,除了转向指示灯,紧急警报灯,紧急制动信号灯和黄色侧面指示灯,与转向指示器一起使用。
3、任何红光都不能朝前照射。没有白色光,除了后行车灯的灯光,不应向后辐射。本要求不适用于照明设备,用于车辆内部照明。
4、前后大灯,轮廓灯,如果有的话,侧面轮廓灯,如果有的话,和后车牌指示灯必须同时打开和关闭。本要求不适用于使用前后指示灯,以及作为停车灯的侧面大灯。
5、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应开启:如果还打开灯,第57段所述的远光灯和近光灯不适用这一要求。当这些指示灯的闪烁用于发出短期警告光信号时。
6、必须有工作能力的人,驾驶员可见的远光灯开关控制信号,前雾灯,转向指示器,前和后大灯,后防雾灯。本分段关于前后尺寸灯的要求应视为满足,如果同时打开了组合的照明。
7、缺乏,不允许破坏和污染灯具散射器,也不允许在灯具结构上安装额外的光学元件(包括无色或有色光学元件和薄膜)。本要求不适用于光学元件。用于校正灯光束以使其符合本技术规章的要求。
8、不允许损坏和折叠反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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