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车辆后牌照灯E/e-mark认证吗? UN ECE R4法规部分解读
一、定义
“后牌照灯”指用于照亮后牌照板的灯具设备,以下简称“照明装置”。
二、认证申请
认证申请由后牌照灯商标的所有者或经它授权的代理商提出。申请书应说明该型号后牌照灯适用于宽牌照板(520×120mm)、高牌照板(340×240mm)、农用或林业用拖拉机后牌照板(240×165mm),或适用于上述多种牌照板。每个型号后牌照灯申请材料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1) 一份三份的图纸,要能从图纸上区分出后牌照灯的类型,表示清楚牌照灯安装的位置与后牌照所占据位置的几何关系,标明它能够照明的区域。图纸上还必须标注出认证号打印位置与认证标志圆圈的相对位置。
(2) 对厂家规定使用的灯泡型号和功率做一个简短的技术说明。对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后牌照灯不做该项要求。
(3) 两个安装有合理型号灯泡的后牌照灯样品。
三、产品认证
提交认证的装置应带有如下标志:
(1) 所申请后牌照灯的商标或生产商的名称,它应清晰且不可擦除;
(2) 一块足够打印认证标志的空间,该空间位置应该在(1)的图纸中加以标志;
(3)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后牌照灯要标明电压和功率。
四、认证批准
(1)如果提交认证测验的两个样品符合法规第2条的要求,应给予批准认证。
(2)对每一通过认证的型号的方向标志灯,应授予一个认证号。前两位数字(目前为00,本法规的原始规定)表明认证通过时所使用法规的最新技术修改法规系列号。同一个认证部门不得将同一认证号再授予其它型号后牌照灯,除非是只有颜色不同的扩展认证。
(3)按照本法规对某一型号方向标志灯给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应以本法规附录2的样式通知签署1958年协议的各缔约方。
(4)每个按本法规批准认证的后牌照灯应具有3 a)和3 c)标志及国际认证标志。其国际认证标志的组成如下:
一个圆圈围绕着大写字母“E”,后面是批准认证国家的代号; 圆圈附近布置认证号; 附加认证标志,字母“L”; 两位数字表明认证通过时所使用的法规技术修正序列号,它们可以放在字母“L”的附近。
单个牌照灯认证标志
上述认证标志表明该牌照灯(L)是在荷兰(E4)按4号法规通过认证,认证号为2439。该认证号表明认证是按4号法规原始版本的要求批准认证的。
(5)上述描述的认证标志应在后牌照灯装在汽车上之后仍清晰可见并不可擦除。
(6)当同一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装有两个或多个子灯,只有所有子灯都符合本法规
或其他法规要求时才 能给予认证批准。不符合这些规定的灯具不应属于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一部分。
五、灯光颜色要求
后牌照灯所使用的灯泡发光应是无色的,不得造成任何牌照颜色的改变。
六、灯光入射角要求
后牌照灯制造厂家应说明牌照灯安装位置与牌照所占据位置的相互关系。牌照灯的安装位置必须保证光线与牌照上需要照明的任何点的入射角不超过82°,该角度测量应以发光装置发光区的极限点为准,该极限点距离牌照上的照明点最远。如果有多个发光装置,下述要求是针对由某发光装置照明牌照板的那一部分。
后牌照灯的设计应保证没有直接向后照射的光线,但如果后牌照灯是与尾灯组合在一起的组合灯,可以有直接后射的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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