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户协议合法?

在查背户相关的审判文书,发现一个,里面这样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原车牌号为京××××××车辆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汽车背户协议》一份,约定:因原告需要购买车辆没有***购车指标,被告自愿将自己名下购车指标出售于原告,价格为26000元,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约定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10万元。上述汽车背户协议上未署日期。经询,原告称该协议签订于2013年3月27日,协议签订当日,其向被告支付了26000元,被告向其出示了相应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自己的暂住证,之后被告未协助其办理相应的购车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被告向其返还26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3年6月2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以上事实,有《汽车背户协议》、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暂住证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汽车背户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处,应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对价后,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购车手续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被告名下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已过有效期,协议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背户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未超出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这是说背户合法么? 传送门:http://openlaw.cn/judgement/ab9d947550594bf4b94c5ff5f5430ea5?keyword=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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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6 08: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