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隆汽车销售公司欺骗诱导购车者高价购车,促销活动纯属骗人

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和理由
事实:
2019年7月13日当日本人前往参加被告(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优惠促销购车活动,当时前往基本确定要购买上汽大众凌度1.4T舒适版红色。当时询问了好几家店的价格,在订购前的比价阶段。当时在与被告确认车辆价格时,被告公司销售在听取本人价格协商时询问其他竞争对手汽车销售公司的价格方案,当时其他公司的价格方案确实比被告公司低,被告公司销售要求我提供竞争对手公司名称,本人以实际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记录中的位置定位,如实将手机上显示的汽车销售商位置商家给被告销售员确认。被告销售员确认对方资料后,颜正义端的话语告知我,竞争对手公司已经不是正规的4S店(强调说明对方的公司已经“退网”,并给我展示了他们行业内各大销售商的所谓购车正规途径的内部资料,并告知竞争对手已经“退网”,而且口头告知我目前另外一家未从正规途径批发车辆。后续为我解释车辆的来路或多或少有问题的言辞。)当时被告销售员以对比价格差异,提出给我一定的优惠。但是当时价格还是比竞争对手价格高,本人在被告销售提出竞争对手公司已经“退网”的前提条件下,以高于竞争对手的价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3日在被告销售误导的情况下以150000元的车价订购了上汽大众凌度1.4T舒适版红色汽车。并于签订合同提交了预付款10000元整。
理由:
可是,在2019年7月14日,竞争对手公司于上午回访电话时询问我购车情况,并在询问购车情况中提出他们公司并未“退网“这一事实后,本人意识到本次被告(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误导本人购车行为。并当日与被告(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进行再次确认。被告公司承认这一事实,表示回去查询竞争对手并未“退网”这一事实。经过一段时间的确认,确定竞争对手并未“退网”,所以事实不成
立。并要求需要内部进行协商,给与部分优惠,但是在优惠价格不认同的情况下,本人提出本次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被告销售的上汽大众凌度1.4T舒适版红色汽车,车价150000元整,以欺诈销售为由,判定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三倍赔偿金。②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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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30 16: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