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持安全车距致追尾,后车负全责
- 海小警
- 0浏览 · 2020-10-15 14:09
2020年10月10日14时许,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二大队辖区京昆高速太原方向699公里处,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民警现场勘察,郭某驾驶的晋LR9***牌小型越野车与李某驾驶的晋M92***牌小型越野车追尾相撞,前车尾部被撞变形,后车保险杠受损严重。大队民警询问双方驾驶员了解到,在事发前晋M牌照的小型越野车行驶到该路段时由于前方是施工路段,于是减速准备缓慢通过,而后方晋L牌照的小型越野车由于车速较快,跟前车距离比较近,虽然打了把方向避让,还是避让不及,追尾了前车。后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民警现场勘察,郭某驾驶的晋LR9***牌小型越野车与李某驾驶的晋M92***牌小型越野车追尾相撞,前车尾部被撞变形,后车保险杠受损严重。大队民警询问双方驾驶员了解到,在事发前晋M牌照的小型越野车行驶到该路段时由于前方是施工路段,于是减速准备缓慢通过,而后方晋L牌照的小型越野车由于车速较快,跟前车距离比较近,虽然打了把方向避让,还是避让不及,追尾了前车。后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