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越野诉北汽制造商标侵权案,最近啥进展啊
- Sunshine82
- 0浏览 · 2022-04-01 16:23
原告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继了北京汽车工业的历史、资产以及品牌,在中国汽车制造历史以及汽车行业现金格局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业界享有极高知名度。旗下拥有北京汽车等知名企业与研发机构,获得多项奖项。
原告对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北京豹、BJ212、北汽勇士系列汽车产品上未经授权直接印制了“北京”商标,使用的位置通常位于车头、车尾等较为显著的地方,清晰可见。并且被告还在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签上,明确写明其汽车产品的品牌为“北京牌”。被告在其销售场所,将“北京汽车”商标作为店铺门头以及店内装饰,突出使用。极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销售场所为原告开设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号以及宣传资料上频繁使用“北京”、“北京汽车”商标,称自己的汽车产品为“北京牌”或将自己的汽车产品直接命名为“北京XX”,并简称自己的企业为“北京汽车”。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恶意,并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专用权的汽车产品;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以及一切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的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北京豹、BJ212、北汽勇士系列汽车产品上未经授权直接印制了“北京”商标,使用的位置通常位于车头、车尾等较为显著的地方,清晰可见。并且被告还在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签上,明确写明其汽车产品的品牌为“北京牌”。被告在其销售场所,将“北京汽车”商标作为店铺门头以及店内装饰,突出使用。极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销售场所为原告开设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号以及宣传资料上频繁使用“北京”、“北京汽车”商标,称自己的汽车产品为“北京牌”或将自己的汽车产品直接命名为“北京XX”,并简称自己的企业为“北京汽车”。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恶意,并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专用权的汽车产品;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以及一切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的第3472974号“北京”、第8490117号“北京汽车”商标;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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