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项)
- 东莞车友0618077
- 0浏览 · 2010-09-01 01:17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贷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穿拖鞋、吸烟、吃饮食物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档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 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涂污车辆号牌的;
(五)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抢先通行的;
(七)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环保标志,年检标志,交强险标志,张贴位置必须在前档玻璃,但这算妨碍驾驶视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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