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注意事项
- 双龙汽车齐市瑞麒店
- 0浏览 · 2015-04-19 11:05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段时间也有壹友就此询问,“汽车三包规定”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一样,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因此咱们就来说说“汽车三包规定”。
1、三包规定仅适用于家用汽车
“汽车三包规定”只适用于家用汽车,即为了家庭生活而购买使用的汽车,而公务车、工程机械车辆、出租车等均不在三包责任范围之内。
2、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此举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免得被销售者踢皮球,以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当然,销售者与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可以就相互之间的三包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得免除其法定三包责任和应当承担的质量义务。
3、包修期不同于三包有效期
包修期是销售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包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是销售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者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即,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之内,销售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三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销售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
4、包修的具体内容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及购车发票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另外,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对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照查看。
另外,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5、包换、包退并不意味着免费
依照“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应当支付因使用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但销售者依法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或退货,消费者应当支付合理使用费用的情形主要规定在第20条和第21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
就上述退、换车的合理使用费用而言,其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
6、包换、包退有时也应当免费
就销售者应当免费换车、退车的情形而言,“三包规定”第20条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另外,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7、如何办理更换、退货手续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既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又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就更换、退货时限而言,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8、退、换车时,相关税费和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就税费问题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就保险费用而言,消费者退、换车时如果需要解除保险,应当依据《保险法》和具体所签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9、三包责任免除的情形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若因为消费者的原因如将家用汽车用于出租等营运目的,擅自改装,未按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发生质量问题后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等,以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另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但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可以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10、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怎么办?
因三包责任与销售者发生争议,消费者首先可以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请求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前提条件是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清楚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汽车三包责任涉及的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三包法还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国家质检总局7月4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为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三包责任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有力的制度支持。
11、被退换车辆如何处理
对于三包退换车,可以在修复之后按二手车销售。再次销售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该车为三包退换车,并且应当说明退换的原因。退换车经修理、检验合格后再销售,不再受汽车三包法的约束,改受“合同”约束,即需由销售者与客户签订售车合同时结合退换车的实际情况约定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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